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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一套住房(房产证名为父亲的名子),于2001年10月父母及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共同协商,将该住房按当时的市场价,定价9万,分给3子女共同所有,若谁居住使用,谁出资6万元,分别付给另两个人各3万元。经协商由二女儿居住使用,其当场拿出6万元,分别给予另两个子女。父母及三个子女,还有一位证明人,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因父母仍在,协议签定后,二女儿当时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5月未与所有子女协商的情况下,父母又立遗嘱,大概内容为:“以前的分割均不算数,该住房重新分割,三女子每人一个屋”。未说明当时签定协议时,二女儿付给其姐弟的6万如何处理。2004年5月父亲因病去世。 1、 上述协议签定后,但未过户,其房产的产权是否已转移,此协议是否已成立? 2、且父母之后立的遗嘱有效,还是先前所签定的分家协议有效。(当时是全家人共同协调好的)。 3、若协议无效,其二女儿付给其姐弟的钱,无任何说法吗? 4、姐弟仅退还原先的各3万元钱给二女儿的话,就无任何说法了吗?那原属二女儿的房子,现在就仍为3个子女同共所有了吗?? 5、其父已去世,母亲年龄已高,姐弟两人硬让母亲,从新分割该住房。母亲有此权力吗??? 6、若协议有效,现在二女儿想办理过户,曾向母亲要过房产证,其母以房产证不是二女儿的名子为由,不给。 7、上述情况,其母亲是否有权力重新分割该房住。 二女儿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相关
2005-06-18 00: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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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