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原是公安系统的公务员,是一名监所医生,退休后返聘继续工作。今年3月份患恶性淋巴瘤病逝。父亲在今年年初一月份时,出现了腹痛、腹泻等症状,曾去医院看病,但因病症不明显而无法确诊。之后,在春节前这段时间,由于工作忙,而单位里另一名医生持续出差(约三个星期时间)所有医务工作就由我父亲承担下来。由于无人接替工作,所以父亲没有请假去继续检查,一直带病上班直至病倒住院,最后确诊为恶性淋巴瘤晚期。我父亲办有医保、大病救助保险,但仍有大部份医疗费要自付。就此,我向单位申请报销自付部份医疗费,但被单位拒绝。
我想请问各位专业人士:
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父亲的医疗费?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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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马国华律师!我还想问: 父亲因为工作原因(无人接替工作)无法去检查,耽误了病情,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治病逝), 在法律上这种问题还有其他调整方式吗?如按劳动合同关系来说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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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想请问各位律师:我父亲退休后,是否与单位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单位是否应按这新的关系承担新的医疗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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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要承担这个新的医疗保险的责任,而单位又未履行,单位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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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只能综合考虑,而且是取决于单位的意见。 你们可以申请 以 困难补助的形式把医疗费折抵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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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