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月4日晚凌晨一点左右,我哥哥(是做户外广告的)在天虹商场门前的彩虹门上取广告条幅时不慎摔下,导至头颅大量出血送入工农兵医院急救,他的老板当时为他支付医药费15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后上午10点左右院方通知需再交纳5000元,负责停药。后忙借钱,缴纳.我哥哥经过急救之后,现在情况好转。后找到他老板让他进一步支付医药费,他拒绝说,他是分包工给我哥哥做的,等于没有他什么事。但是我哥哥并未收到定金及任何费用。请问我哥哥是不是应该让他支付医药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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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你哥哥是被雇用的话,他受到的伤害应当由雇主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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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他们的法律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我个人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老板应当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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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帮工、雇工关系,理应老板出,假如是承揽关系,就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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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