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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元月4日晚凌晨一点左右,我哥哥(是做户外广告的)在天虹商场门前的彩虹门上取广告条幅时不慎摔下,导至头颅大量出血送入工农兵医院急救,他的老板当时为他支付医药费15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后上午10点左右院方通知需再交纳5000元,负责停药。后忙借钱,缴纳.我哥哥经过急救之后,现在情况好转。后找到他老板让他进一步支付医药费,他拒绝说,他是分包工给我哥哥做的,等于没有他什么事。但是我哥哥并未收到定金及任何费用。请问我哥哥是不是应该让他支付医药费呢?

公司企业
2009-01-07 20: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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