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中介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版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5月修订。其中里面第二条(二)中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是这样我可以转租他人么? 第二个问题,合同中违约责任中说: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2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合同中的第九条的‘九’打印错误成‘七’,这样的情况第九条还有法律效力么?(第九条说的就是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