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我有一套住房,房产证只有我的名字。我和我太太结婚两年来,她基本没有参加工作(中途工作过不到两个月),婚后一年多,她强烈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并说只为名义无分割财产的要求,并且可以补一个财产协议作书面证明,因当时迁就她,就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约定的财产协议一直没写,后来房子买掉(后又用卖房的钱购买一套新的住房)。因她现在完全否认补写财产协议的事情,导致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在离婚时,我婚前的房产会判为共同财产吗?谢谢,等候您的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