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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是一名受害者,于2003年6月在公路边下车时受伤致残.车内人行道板砖是施工方铺在公路两边人行道,司机是临时送货来的.以前没有工作关系,下车人员也是自发组织没有人管理.只要有人叫喊下车愿去就去.下车货物由施工方接收给予开收据票.下车费用在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我受伤后司机曾支付少数医药费后就不支付了.施工方根本就不支付医药费全部自借.经劳动部门载定为不是工伤但是承在劳动关系.在2005年第一次开庭时施工方又出示一张2004年11月与供货方的结算清单写下车费由供货方支付.但供货方不承认此结算清单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要求进行字迹鉴定.经过鉴定后说是供货方所写.在二次开庭时供货方还是不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现法院要求我受害方重新选择被告.说不能同时把司机与施工方与供货方一起作为被告.现在我到底应该找谁承担我的损失呢?敬请回复谢谢!

劳动纠纷
2005-06-16 23:46: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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