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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先生结婚几十年了,但是一直都没有孩子,后来我抱养了一个,因此给家庭蒙上了阴影。就在六年,他认识了一个女子,并且迅速与该女子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以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共同经营。在他知道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之后,他立下遗嘱:将他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我们共同共有的房子房价的一半遗留给那个女人。这份遗嘱后来在公证处得到了公证。我拒绝履行这份遗嘱。我认为,我先生在我们夫妻关系续存的期间未经我的同意处分的财产属于无效的。后来我被告上了法庭。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请萧律师为我解答这个问题,好吗?

婚姻家庭
2008-04-02 21:34:2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的,一方是有权对自己的一半财产做出处理(比如赠与任何人)。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他生前与别人同居,则可以要求法院在确定你们各方占有份额时给予你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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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分的财产如果是他个人所有的部分,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在他死亡后遗嘱生效。
  • 我想知道如果那个丈夫生前与人同居.
    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我们共同共有的房子房价的一半中那些我可以争取回来,那些不能争取回来...
  • 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我们共同共有的房子这些财产的一半是否都属我丈夫的个人财产?
    可以自由支配阿?
  • 还有一个问题.
    按这份遗嘱,当事人是不不可能推翻这份遗嘱的可行性.
    拿回全部遗产?
  • 那个抱养的孩子应否有他应得的那份遗产.
    是否可以从这方面入手.

    那个丈夫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是否可以告重婚.
  • 关键是他是不是有效处分那些财产,若有权,则此遗赠行为有效。
  • 至少房子未经你同意其单方面处分无效。
  • 处分的财产如果是他个人所有的部分,那么该遗嘱就是有效的。在他死亡后遗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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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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