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4] 分公司解散孕妇是否应该享有与其他员工不同的待遇?因其总公司还存在,在此特殊时期,公司是否有权力将孕妇也遣散?[/size]
-
武汉分公司解散,上海总公司一次性付给分公司员工每人一定的补偿金,并要求员工签署协议书,表示收到补偿金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分公司有一名员工怀孕5个月,总公司表示并无特别待遇,与其他员工一样只能得到同样金额的补偿金,该孕妇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也签了此协议书。请问,这种情况下此协议书是否有效?该孕妇还能追回她应享有的权益吗?是否能就此情况进行劳动仲裁?
谢谢!
-
关键是孕妇所在的分公司己要解散,公司要与所有员工一次性了断。其总公司还存在,孕妇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
公司要解散,应当对孕妇进行妥善安置,总公司还存在的情况下,不能采取一次性了断的方式。
-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