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欲出售的钢材的函,函中对钢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乙公司在收到函的10日内给予答复。9月4日,乙公司收到此函后,准备了货款、车库以及运输公司等,为履行合同作了充分的准备。9月7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撤销函的通知,9月10日到达乙公司处。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甲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不生效力,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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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甲方违法诚信原则,损害了乙方的信赖利益,乙方有权起诉要求赔偿。如果你是甲方,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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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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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应及时委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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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要约设定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的要约,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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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很复杂,建议直接来电向律师咨询并说明哪方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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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