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买了三台吊车,合同约定是中原圣起公司产品,供货是豫新公司产品(质次价低),电动葫芦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江阴凯澄产品,轨道合同约定是38kg/m,材质71Mn,供货为26kg/m,材质Q235B.其销售员的名片,样本,考察的产品,合同约定的产品均为中原圣起公司的。这是否可以界定为欺诈行为?处理此案适用于哪部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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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更多帮助,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帮你研究一个可行方案,以确保维
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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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对方违约 具体需结合合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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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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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着合同与律师约谈,,,三部法条都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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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根据我的经验,一般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进一步咨询请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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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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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部法律都有涉及,但要看适用哪部法律更有利,需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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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复杂,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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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