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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买了三台吊车,合同约定是中原圣起公司产品,供货是豫新公司产品(质次价低),电动葫芦也不是合同约定的江阴凯澄产品,轨道合同约定是38kg/m,材质71Mn,供货为26kg/m,材质Q235B.其销售员的名片,样本,考察的产品,合同约定的产品均为中原圣起公司的。这是否可以界定为欺诈行为?处理此案适用于哪部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济相关
2013-05-03 15: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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