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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厂系村办企业。1985年建厂。1987年取得建设使用权。建厂初期所用资金基本上都是靠银行贷款。根据当时的贷款政策贷款人不对准**村委。必须是个人贷款。于是。村委就用我本人的名字。在信用社贷款建厂。厂建厂后。由于管理不善。经营到1990年左右。厂就全部停产倒闭。用我本人名字所贷信用社的款也就没有还清。截至到1993年。厂仍欠银行本金26100元。截至目前加上利息已欠款48万多元。银行通过法院依法收贷。强行让我归还贷款。我本人无能力偿还。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我也找当时村子部书记朱**。村主任朱**二人商量此事。庙朱村委也无能力偿还。厂又荒芜一片。在这种情况下。村委和我本人协商后。于1993年11月25日达成一份资产抵债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村委用厂的固定资产抵偿给我本人。2010年**厂占用。到今天没有任何赔偿,望尊敬领导看后给我讨个说法。谢谢

刑事案件
2013-04-25 22: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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