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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标的为一套房中的两间,而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合同为同一标的项下的四间(含原被告订合同中的两间),法院最后判决将讼争标的过户给第三人,请问讼争标的指以上两间还是四间,若经过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后,第三人已将四间强制过户,现省高院再审将以前的一审、二审、再审全部否定,要求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继续履行(两间),现县法院因被告申请执行回转,要求第三人将四间房屋全部回转,是否正确,依据何在!!

债权债务
2013-04-25 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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