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其中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本人父母留有一套房产,现通过打官司,最终法院采取“适当补偿”的方法结案。现房屋与折现部分都互相已交付。但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地税却要对其他继承人所得部分征收营业税与个税才能办理(说这部分属于买卖行为)。请问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请务必给出相关文件,我们也好与地税交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