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有两个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设,现在我公司名称想变更(只是变更使用权人名称),可之前,其中一个股东把自己持有的股份由原来两家变为三家共同拥有。在我们申请变更登记时,土管部门要求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他们要求提供股东的转让协议。目的是查看一下他们的完税情况。请问 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怎么办理变更土地登记?需要交纳哪些税种?有谁承担费税?我看到您的讲义材料只是依据公司法,股权变更,没有主体变更。为什么地方办事人员有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