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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人与卖货人协商,本人先为买货人打欠条,买货人外地回来从新补了欠条,后拖欠款,我本人有责任吗?

其它
2013-04-17 09:17: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你这种情况属于委托代理,实施的是委托代理行为。
    第69条【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买货人从外地回来从新补了欠条,说明代理事务已经完成,并且也证明了被代理人同意认可你的代理行为。根据第63条规定,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你无关。
  • 应当没有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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