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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孕期间,本持有医生假条要求休息,可是休假一个月后,公司就不批假了,并提出叫我停薪留职,在这期间自己承担所有的保险费用,并且没有工资包含在生育期间的几个月,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费用。请问这种规定公司违法吗?

其它综合
2013-04-17 09:26:1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显然是违法的,收集证据可以依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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