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女职工,人事档案有效记载(经市劳动局保险处鉴定)出生日期是1960年3月,2010年3月退休,档案记载还有1963年3月出生日期,单位劳资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在今年查档案发现紧急办理按照2010年截至工龄计算退休养老金手续,职工不干认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她说一致认为档案记载是1963年3月出生,不知道招工记载出生日期是1960年3月。这三年公司一直给她正常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她要求公司给与本人补偿,否则就上法院起诉公司,我想知道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补偿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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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单位只是负责代办退休审批手续,并没有其他义务。其次,在该职工退休前,一直给她正常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不存在所谓的损失。最后,该职工本人在这个事情上,也存有过错。所以,我认为贵公司不需要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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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不明,建议详询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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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要看单位在此过程中有没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可不可以补救,最后看过错行为是不是给员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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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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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