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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13年3月28日骑电动车从海口市(新市政府旁)长滨东二街路口过斑马线时,被一小车撞倒伤势十分严重,到现在(2013.4.12)还没脱离危险期,还在重症室中抢救,但小车车主以没钱为由不肯交钱医疗费用,4月8日省人民医院以帐户没钱为由停止打针,后来我们找海口市交警三大队负责本交通事故的负责人反映小车车主不肯交医疗费的问题,负责该事故的交警说:\\\"如果对方不肯给钱我们也没有为法\\\".最后经过多次打电话给小车车主,车主才做出一个这样的决定:\\\"从现在开始我们交多少医药费,他就交多少,如果我们不交,他也不交\\\". 在此请问:一.交警部门的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推卸责任? 二.小车车主这种做法否则合理? 如果我们没钱交,对方又不肯交,人又还没脱险,那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3-04-12 1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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