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现需增资至4000万元,公司成立10多年从未做资产评估,资产增值很大,现有部分股东资金困难,无法按比例增资,这样需要做资产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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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对原有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这是个必经程序,建议你们聘请律师把问题调查清楚,有需要可联系本人担任你们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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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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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有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流程 3、投入增资资金 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 出资注意事项 A货币资金注意事项 1、 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 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3、 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 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注意事项 1、 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股东或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 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 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 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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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 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 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登记程序公司申请登记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我们此处先介绍,申请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登记程序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程序是指公司登记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审核公司登记文件、直至核准或者驳回申请,核发、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的工作过程。 1、公司核准登记法定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法定文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在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文件的情况下发给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因登记情况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不同,即按照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登记的不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否则,申请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登记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备案手续。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发给、换发或者收缴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标志着法定登记程序的结束。 2、公司核准登记工作程序公司核准登记的工作程序是指由各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的具体工作规程,一般应包含三个步骤:受理、审查:公司登记机关受理公司登记申请后,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核准:公司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决定核准公司登记或驳回登记申请;发照: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核准结果,核发营业执照或发出不予核准的通知书,并将有关公司登记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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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设立担保公司为例。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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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