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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身份证上面是:1989年12月19日出生的。 2012年10月怀孕。 2013年6月中旬宝宝出生。 1.请问我是否是属于晚育? 2.那么晚育该多享受15天的产假吗? 3.男方是否也有相应的晚育待遇? 4.2013年产假是98天吗?

民事相关
2013-04-07 12:02: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追问:我这个年龄生小孩是属于晚育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