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2年11月份在厦门xx学院报名培训会计,当时的学费是1280,当时学校说是搞活动给优惠了400元,所以当时我只教了880元的学费,当时在此学校的培训地点有一个老师还懂得财务的知识,报名的时候她给我讲的很好,说以后会有老师在该教室培训,以后我们报名考会计证他们会给提供咨询,可是后来该老师被调走,因此该教室连一个懂财务的老师都没有,我们教过钱了之后,学校什么不也不管不问,不仅如此,该教室曾经说的培训地点还被改到其他很远的地方,后来我就要求退费,结果学校要我教30%的违约金,这样就算了,还让我按原价的30%退,他是这样算的880-1280*30%=496元给我,此学校是严重的欺瞒消费者的行为,1280我教都没有教,见都没有见到,竟然退费的时候,给冒出来两个金额,我真的搞不明白,该行为是学校先行出问题再先,想请律师帮忙解决一下这个问题,谢谢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