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有员工离职。辞职报告是15号交的,公司27号批准离职。员工29号过来办理离职手续。这个离职日期应该是什么时候?就是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应该确定为几号?还有就是该员工当月并没有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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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在你们公司批准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时双方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公司是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相应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其次,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就是劳动者确切的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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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期应该是公司批准的日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该是批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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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