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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请张某、郭某等30人到银行帮忙贷款,由张某、郭某等30人到银行办理连保贷款,以张某、郭某等30人的身份,由张某、郭某等30人办理贷款手续,共取得银行一年期贷款150万元,全部由李某使用并投资到一个石料场,期间李某到银行归还了部分利息,因李某投资石场经营不善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问,李某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李某构成张某和郭某等30人是否构成共犯?

刑事案件
2013-03-29 10: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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