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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一套房产。2004年2月,A之子B把A的房产证、身份证偷去,私自到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到自己名下(签名系伪造)。因B吸毒,复将此房产给担保公司作抵押并获得一笔贷款。(不知道此处的担保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由于无法还本付息,(可能在担保公司的撮合下),2012年B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了自然人C。C属恶意第三人,现已成为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此处先前担保公司的抵押权已涤除,或者根本没有设立抵押权,仅有抵押合同)。现C多次持房产证赴A住处要将他赶走。想问一下 1.A还有没有系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 2.在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来以后,A可否再向法院起诉主张B、C间的买卖合同不发生物权行为效力且不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判决产权重新归属A 如果可以的话,诉讼请求怎么表述 3.2004年B伪造的买卖合同诉讼时效已过,会不会影响本次诉讼时效

民事相关
2013-03-27 20: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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