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在给常州一幕墙公司做临时工时从两层脚手架坠落,胸椎T4.5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第8.9前肋骨骨折,经第一医院20多天治疗于2011年12月22日出院,医疗费用3万由幕墙公司出,出院后由于我还有1岁半儿子在吃奶粉,老婆又快生第二个了,生活所迫,被迫于2012年5月28日和幕墙公司签了赔偿协议,幕墙公司赔了我12万,总感觉他们的赔偿和对我身体造成的伤害和以后的健康影响太悬殊,可又听说时效只有一年,请问根据现在国家法律我还可以维权吗,你们还有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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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一年,但起算时间、是否有中断、中止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所以现在不能断定已过时效,建议携资料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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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诉讼时效很可能已经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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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鉴于没有做鉴定,可以要求对方根据您的情况再赔偿。如果需要帮助,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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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时未工伤认定,时效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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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够认定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级别,经计算赔偿较少的话,可以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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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鉴定,重新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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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