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9月租用了本地一机关单位的3平米的门卫房作为打字复印经营之用,合同至2014年9月到期,当时约定租金已全部支付,现因2011年春节期间,单位门头重新装饰,撤掉其门卫房,而我则搬到其服务大厅继续经营至今,现单位负责人以机关单位统一管理为由,不许我在大厅经营,而是单位腾一间办公室作为经营之用,但条件是重新付给租金,我同意并积极配合。但现在单位负责人以我所出租金低于另一家租金为由,不再继续租用给我,单方面的违反租房协议,直接影响我的后续经营。请问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