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块野生山核桃,以前不结果,2008年我乡政府一位干部曹某与浙江临安来的技术员李某(李某他家有核桃,已有二十多年的管理经验)合作,合作期限为二十年,对方投入、管理、技术等,果子分成。通过管理,当年有少量结果,近几年大年增产明显,小年增产较少,去年是小年,担我地其他农户,有的产量比较高,我们这块产量还较低。李某讲因为前年是大年产量太高,没有花芽了,导致去年产量较低,前年的产量也确实比其他农户的产量高很多,请问我能要求对方赔偿我的损失吗?如果我们不想再按合同执行,解除合同我们应当承担怎样的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