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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都是外来务工人员。2003年在中山购房落户,房产证有双方的姓名。可自结婚到现在丈夫从来没有告诉过我他每月的收入有多少,也从来不给一分钱生活费用于这个家庭的开支,一直以来都是我靠我自己的工资维持这个家的日常开销,我有时没有钱了,问他要几百块,到发工资后还要还给他,为了钱他经常殴打我。我要求丈夫承担家庭的日常开销,但遭到丈夫的拒绝。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丈夫尽扶养的义务。并且要求丈夫将他每月的收入公开告知我呢?如果离婚我能要回以前的生活费吗?

民事相关
2013-03-19 15:47:44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搜集男方家庭暴力的证据,起诉离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 如果起诉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就可要求损害赔偿
  • 小孩多大呢?
  • 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依法委托 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小孩抚养问题和抚养费用等。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另一方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二、子女的抚养监护问题,主要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判断双方的条件优劣,如果哪一方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则判断给哪一方,同时,如果一方存在法定过错的,法院应当优先考虑判给另一方抚养。三、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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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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