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我卖房子的,乙方是买房子的客户。
我是农村的,现在我们村,旧村改造过了,我卖了一间房子,现在签合同,但是合同上有一项条约大概的意思是这
样的:
如果乙方以后由于存在村民纠纷问题,一切后果由甲方也就是我承担,而且我还要赔偿给乙方30万人民币。也就是
乙方以后如果和别人吵架,我都要给乙方30万人民币。这种条款是霸王条款吗?这个合同我是否要考虑再签呢?
我自己想,如果这条 条约改成,以后由于我的问题导致乙方住不下去,那我是可以承担,但现在是乙方只要和别
人有纠纷 ,也要我承担,还要赔偿30万人民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果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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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主要采取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对合同一般不采取强制的干预措施,但是合同法也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你这样的情况,应该来说,规定是不合理的,但是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觉得显失公平,双方可协商予以变更,或通过法院撤销或变更相应的条款。个人以为该条款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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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纠纷应当理解为有产权纠纷,其他纠纷不是本条所指的纠纷,也不能要求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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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纠纷,如果因为房子的产权引起的纠纷,你要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原因如口角或者打架即是产生纠纷你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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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复杂,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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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