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個不同名稱的獨資廠,現要關閉其中兩家,讓關閉的那兩家的員工全部合并到另外一家工廠,而要關閉的這兩家的員工都不願意過去,這種情況企業可以不服從工作安排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有什么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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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涉嫌违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既然是三个独立的法律主体,那么你们跟其中一个订立劳动关系,公司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照你们在员工单位上班,除非跟你们协商一致,不然不得强迫你们去到另外两家。
如果公司以此为由开除你们,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当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建议向律师相信咨询,了解全部情况后,及时固定好证据,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来电联系。
追问:現企業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另外還有一個情況,因為另外一家公司也是在同一個區,所以公司認為不違反勞動合同條件,是這樣嗎?
解答:如果真的是存在你原来的企业并购或者分离的话,确实是这样,你们的劳动关系由新的单位继承即可,当然,要保持你原来的待遇和工龄,不得降低你的待遇和工龄。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是在某个具体地址的胡啊,则公司也属于违法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搬迁没有超过区的范围,一般不会被认为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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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补偿;但如果是吸收合并,不影响工龄、工作内容和待遇,可不补偿,关键是看单位如何操作。若有后续问题或需法律服务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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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