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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01年9月進入現在單位,當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雖然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在東莞工廠普遍沒有執行.一般工廠規定都是要求工人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書即可.現本人因感沒有發展前途欲辭職.為維護自已合法權益有幾個以點需請教:

其它综合
2004-04-14 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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