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你的描述,你入职时候签的合同就是签异地,但是实际上一直在深圳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地点的约定,从入职第二个月起,已经变更为深圳。那么公司现在要求你去异地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你可以拒绝,公司如果以此解雇你,则属于违法解除老劳动关系,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经济赔偿金2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