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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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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不判的大有人在!估计你也在半年以上了?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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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强制措施的羁押尚无时间的明确规定,现在只用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时间规定,要看这个案件处于哪个阶段,一般可以分为侦查阶段(两个月左右),审查起诉阶段(最长为6个半月),法院审理阶段一审(最长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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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羁押的期限,根据案情会有所区别,一般大约四五个月会到法院审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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