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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7月16号入职签订了一年零一个月合同,7月18号工作时左手受伤,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做中指末节骨折。受伤后单位并未安排我休息(上午公司派车送我去看病的那个医院输液或换药中午左右回到单位下午继续工作直到8月1号拆完线)8月16号被安排和另外一个师傅将厂子装修后剩的好几吨沙子装袋后运往不碍事的地方和打扫装修后的现场。上午没干完下午1:20接到主任电话让赶紧去接着干(中午12:00-1:00吃饭和休息时间)并于当晚19:30左右主任通知我以我干活慢而且中午干活去晚了把我开除,8月17号上午去公司领取了理由为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未对我做出任何赔偿。我被公司开除几天后前往劳动局查询,发现公司并未将我工伤一事在24小时内备案,也未在30天内给我做工伤认定申请。后经我个人申报2012年10月29日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自2012年7月18号至2012年11月17号(4个月),2013年1月15日被评定为伤残10级。在此期间我自付工伤医疗费19860.1元,工伤医疗申报鉴定仲裁交通费385元。而公司在此期间只支付了我两次我带伤上班的工资缴纳了8月份的五险一金:第一次7月16号到7月31号工资实发770扣个人保险630;第2次8月1号到8月16号工资实发1730没扣个人保险。我将公司告上仲裁,现已仲裁完毕,判决如下: 1.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工伤医疗费19860.1;3支付交通费385;4支付2012年8月17号至11月17号停工留薪工资7080;5公司以520/月为标准支付2012年11月18号至公司安排我工作期间生活费;6补缴2012年9月至公司安排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7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20. 现在判决下来了我本人觉得一般,虽然我所有的请求都支持了,但是执行标准下降了不少,其中我本人工资标准个人申报的是我7月16号到8月16号两次半个月的工资加扣个人保险之和:770+630+1730=3130,而仲裁判每个月才发我2360.生活费我报的是我工资的百分之五十1565,而仲裁判的是520.虽然看着每笔下调的不多但是总赔款数目少了1万5左右。毕竟这都是血汗钱啊! 我想请问:我还有必要再去法院起诉么?法院支持按我的标准执行的胜算大么?还有就是仲裁说公积金不归他们管只判补5险,1金不做审理。如果公司将来执行的时候不给我补缴公积金我应该找哪个部门继续告他们去呢?

劳动纠纷
2013-03-12 19:15: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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