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龙华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了17年, 2011年才签的无固定期合同,今年42岁,本人于去年10月患癌症,还在医疗期内,因公司需迁到惠州去而要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只答应跟其它员工一样每年赔1个月工资,这样合理吗?请问公司按劳动法应怎样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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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按照你的描述,公司属于地址搬迁,但这不是解雇你的合法理由。并且,你属于医疗期的,公司解雇你属于违法解除。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你在医疗期享有如下的待遇:根据劳动部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为3-24个月,对于患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公司违法解除应当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在公司工作了17年,公司违法解除,起码得向你支付34个月的平均工工资。
建议你及时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并且千万不要签署任何自愿离职的文件。并且,要注意协商解除,没有双倍经济补偿。所以对你利益最大化的还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如果需要律师协助,欢迎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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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如现公司注销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此时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龄折算,一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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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存在法定过错,可依法委托 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每工作一年补偿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损失。二、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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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