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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签了一个合同,公司核发14万销售奖励,扣个人所得税4万,个人实际所得10元。但是2012年12月因客户原因,该合同取消,公司扣回发给个人的14万奖金。其中4万元我个人并未获得,而是公司代扣给了地税局,请问我该向公司要求补偿,还是向地税局要求退税?因为我实际并未获得14万的销售奖励。非常感谢!

其它综合
2013-03-08 14: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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