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2011年2月为母亲办了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保险业务员向我询问了母亲的身体状况,我也以实告知,最后就签了保险合同,其中我只签了我的名字其它都是待笔签的字,我又于年底为母亲办了一份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都是同一人经办的,但在七月份母亲因意外在山路跌伤,导致身体骨折,事后在人寿保险公司和当时的办理人沟通理赔意外伤害时,被告知不能理赔,原因是医院病历上被保险人有精神方面疾病,这份保险一直没有理赔,又到2012年年底我母亲在家中突然去逝,其中重大疾病保险己交费两年,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有没有理赔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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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最好能提供你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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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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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理赔的,最新的法律规定对你们这事是有帮助的,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的。如还有疑问和需要可致电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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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理赔,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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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来电详细咨询,以便全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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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