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十年前上了**公司的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保费1200元。今年11月突发心肌梗塞,在北京安贞医院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医生说需要做3个支架,但是有两个属于在血管分叉处,不能做,所以只做了一个。回来向人寿索赔,被业务员拒赔,理由是“支架不足3个,不予理赔”。
保险条款上有关心肌梗塞的解释为“急性心肌梗塞:是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血流中断,使相应的心肌严重而持久地急性缺血,导致部分心肌不可逆的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进行性的和特征性的心电图异常变化;
(2)血清心肌酶活力异常增高;
(3)剧烈持久的胸骨后疼痛病状。
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以上三个特征医生开具的诊断书上完全符合,现在想咨询一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