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乙方与甲方签订《拆迁协议》因甲方扩建矿区公路,需对乙方建在白羊沟口的煤球厂进行拆迁。甲方出资在第二个月内建新厂并具备生产条件。签订合同当日,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付给乙方拆迁费用和一个月停产损失补偿费共计10000元.
该合同双方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11月,后因被告方的原因,既没有提供原告临时场地,也没有误工赔偿。在公路线型确定后,工程依然无法开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建厂并赔偿损失,均遭推诿搪塞,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直至今日,工程仍无任何进展。
请问甲方算不算合同诈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