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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12年5月28日公司要求我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我在一年内不能无故辞职,否则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那是我还没有毕业,所以签订了承诺书。到了2012年7月我毕业了,之后与公司2012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前提出辞职报告,正式辞职2013年3月1日,公司给了离职表上都经过各个领导签过字的,到最后一步,人事提出问我要2000元的违约金,否则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样的话我档案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法办理和转移,我想问这样做合法吗,在合同期内辞职,违约金生效吗?之后我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13-03-06 1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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