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于2007年5月结婚的,是2009年6月拆掉旧房建新房的,旧房是我于1996看单位搞房改时购买的,旧房是本人婚前财产,一审法院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的新房以女方出资较多而判决给女方,可是没有出资较多的法律证据.只有从银取款十张凭单,不能证明是交建房款的,而本人有与基建老板有结算建房款的证明,可法院不采信,其实建房款均为本人出资,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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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光凭取款单很难证明女方出资较多,如果一审法院以此来认定,应是错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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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光凭取款单很难证明女方出资较多,如果一审法院以此来认定,应是错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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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不合理的,应当在15日内上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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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键问题是你出资的证明,如你有新的证据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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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