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女儿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告知书违法,补发工资、补办社会保险仲裁委书面通知,受理,按照劳动仲裁办案规则30条(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我的申请在时效期间内。用人单位仲裁开庭当庭提交答辩书,反诉我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以此驳回我的申请。按照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我认为,仲裁委的决定是错误的,请问对吗?谢谢您

民事相关
2013-03-02 16:29: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仲裁如何执行
8225
担保物权争议能否申请仲裁
民法典 471
担保物权争议能否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合同效力吗
民法典 749
仲裁委员会有权确认合同效力吗
合同纠纷仲裁期限
民法典 489
合同纠纷仲裁期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