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我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告知书违法,补发工资、补办社会保险仲裁委书面通知,受理,按照劳动仲裁办案规则30条(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我的申请在时效期间内。用人单位仲裁开庭当庭提交答辩书,反诉我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以此驳回我的申请。按照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我认为,仲裁委的决定是错误的,请问对吗?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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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理解不对
1、单位不是反诉我超过仲裁时效。单位是反驳。答辩的意思。所有不适用第三十五条规定
2、你不服,可以起诉。主张没有超过时效的证据。
3、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4、本人处理类似案件。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或当面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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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决定是正确的。
你这是不懂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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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要看你的具体裁决书才可以判断,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女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经常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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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