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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房已签三方协议,买方支付5W定金,但我房子中有两个户口联系不到人,无法迁出,协议中写明:甲方将该房屋的(全部)户口于2013年3月30日前迁出,不能按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房屋成交价的千分之一违约金。请问:1、如果买方以我房子户口迁不出为由,要求我赔偿违约金,我是否属于违约,需要赔偿吗?2、户口确实联系不到人,有什么其他办法可以迁出上述两个户口?3、我是否可以由联系不到人为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
2013-03-02 15: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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