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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11月31日辞职,12月31日离开公司,在此期间公司一直挽留我留下,因个人原因考虑再三我还是决定要走,可公司在此情况下拖我2个月的工资未支付,原因为,因离职时交接时间短,交接人员有些不清楚。公司说出这么牵强的理由,如果不清楚,为何他们在交接单上签字,我临走的时候也告知如有不清楚的可致电给你,可公司为了此“时间短暂”而未付我2个月的薪水,试问遇到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如果走劳动仲裁是不是我打不赢官司?

劳动纠纷
2013-03-01 1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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