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2.5月21日到2013.1月31日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大半年,今年在我返回家乡过年之前公司领导向我结算了一月份的工资后且在2月17号晚上我向公司领导询问几时上班时以莫须有的理由开除我,并只是单方面在电话中用口头方式告知我不用上班。在这大半年的工作期间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如今我准备向劳动局提出申诉仲裁,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要单位赔偿应该是哪种赔偿方式?金额大概是多少?怎么一个核算方式?有哪些《劳动法》条款可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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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