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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学校为某民办中学,入职时合同有以下条款: 根据学校特点,乙方辞职应在学年度结束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继续按甲方要求履行职责直至学年工作结束。若乙方未按双方约定时间提出辞职,或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甲方停发工资及所有待遇,并承当违约责任(此处应为笔误),即本人离开前1个月的工资总额。 我有如下问题: 1.此条款是否违法无效?我是否依照合同法可以随时提前30天辞职? 2.辞职30天后离职时,学校是否应该发放我最后一个月工资(包含月绩效工资)?

劳动纠纷
2013-02-28 11: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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