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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此合同的学生,毕业后本委不予分配”,这是阳城县教委所拟中师生定向分配合同的一向条款,就是这一条款真的剥夺6名中师毕业生的招聘权。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晋城市中院接收诉状后,已时过6年,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真是岂有此理!这叫法制吗?如此百姓还能到那里讲理呢?望网友评论支持。

损害赔偿
2013-02-26 10:03: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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