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9月~2002年12月(试用期)合同
2)2002年12月~2003年12月,合同期1年.
3)2003年12月~2004年12月,合同期1年
4)2004年12月~2005年12月, 合同期1年
5)2005年12月~2006年12月, 合同期1年
6)2006年12月~2007年12月, 合同期1年
7)2007年12月~2008年12月, 合同期1年
8)2008年12月~2011年12月, 合同期3年
9) 2011年12月~2012年12月, 合同期1年(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转到该公司.)
其中在新成立的公司有3个方法可选择;
一;本人提出与原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与RHQ(现新成立的公司部门)建立劳动关系
二;长期派驻(派驻期与劳动合同一致)(劳动关系属于原公司),
三;维持现有劳动关系
*本人选择的是该方法的第二项;长期派驻(派驻期与劳动合同一致)(劳动关系属于原公司)
但由于新公司3月工作地址的变更!本人又在哺乳期内,在原公司合同到期的情况下;1,如果不同意和新公司签,想继续跟原公司维持劳动关系的话,是否只能顺延到哺乳期结束?
2,由于2011年12月~2012年12月, 合同期1年为原公司合同.在此期间,新的(中国)有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转到该公司,本应该签的是新公司部门的合同,但是新公司刚成立.各方面福利待遇.劳动条例和相关细则都未出台,本人又不想草率续签新公司的新合同!原公司合同已经到期,按规定无义务和我续签合约!那原公司会不会以维规的理由和我解除原公司劳动合同续签的可能!(因我现在仍在哺乳期内)
3,如本人有意愿要单方解除终止原公司劳动合同的话,是否在哺乳期内能得到相应的赔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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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如劳动者还在单位工作单位也接受认可的,或者像你这样在哺乳期内的,可视作原劳动合同延续,你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和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都有相应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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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司同意是可以的;
2、可以要求工龄连续并不低于之前的合同待遇签订;
3、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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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