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劳动合同2007年3月1日到2008年3月1日,第二次签了2年,2008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9日,第二次的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续签合同,到现在还有1个月就满2年了,现在我要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如果可以赔偿,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而且有人说2倍赔偿的追溯期是1年,所以已经能够得到赔偿了,请问是这种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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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自己离职时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至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属于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这种情况和自始没有签订不同,如果您继续工作,公司也正常的支付您报酬也缴纳了社保,可以认定为合同自动的延续,且双倍工资是有时效的,分期计算,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也超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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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自己离职时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至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为属于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形,这种情况和自始没有签订不同,如果您继续工作,公司也正常的支付您报酬也缴纳了社保,可以认定为合同自动的延续,且双倍工资是有时效的,分期计算,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也超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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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自动离职没有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起,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已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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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