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北京市农村户口,1990年6月与一家国企签订10年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到期后,公司没给上保险,给了补偿。同年的8月又与我签订1年的合同,以后每年签订合同或续订合同,当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看,公司为了规避责任,拿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让其签字,(不签就干临时工)把我给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了,现在已经签了3次了。请问公司的做法违法吗?最后一次签订合同到2013年,当合同到期后我直接要求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可以吗?我在公司工作了25年以上了并且也享受15天年休假了,我有2001年至2012年的工资条,工作证,会员证,2006年以前至2001年的合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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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均为法,搜集证据,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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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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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合法的 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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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